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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以其开放的经济政策和优越的商业环境,吸引了众多外国投资者的目光。然而,在投资新加坡时,外商投资仍面临一定的限制。本文将探讨新加坡对外商投资的限制,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投资环境,规避潜在风险。
1.法律法规:
新加坡与在投资合作相关的法律主要有《企业注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合同法》《国内货物买卖法》《进出口管理法》和《竞争法》等。
2.引资体系:
新加坡引进外资优惠政策的主要依据是《公司所得税法案》和《经济扩展法案》以及每年政府财政预算案中涉及的一些优惠政策。新加坡采取的优惠政策主要是为了鼓励投资、出口、增加就业机会、鼓励研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以及使整个经济更具有活力的生产经营活动。政府推出的各项优惠政策,外资企业基本上可以和本土企业一样享受。
(1)全球贸易商计划。新加坡企业发展局于2001年6月启动全球贸易商计划。该计划为符合要求的贸易收入提供5%或10%的优惠公司税率,为期3-5年。该计划适用于以新加坡为基地从事国际贸易的任何公司。
(2)中小企业优惠。新加坡标新局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创新,推出了天使投资者税收减免计划、天使基金、孵化器开发计划、标新局起步公司发展计划、技术企业商业化计划、企业家创业行动计划、企业实习计划、管理人才奖学金、高级管理计划、业务咨询计划、人力资源套餐、知识产权管理计划、创意代金券计划、技术创新计划、品牌套餐、企业标准化计划、生产力综合管理计划、本地企业融资计划、微型贷款计划等财税优惠措施。
(3)创新优惠计划。新加坡政府出台了生产力及创新优惠计划、培训资助计划和特别红利计划,设立国家生产力基金,强化就业入息补助计划,通过税收减免鼓励企业并购重组和土地集约化经营,并组建项目融资机构支持企业国际化经营。
(4)先锋企业奖励。享有先锋企业(包括制造业和服务业)称号的公司,自投产之日起,其从事先锋活动取得的所得可享受不超过15年免征所得税的优惠待遇。先锋企业由新加坡政府部门界定。通常情况下,从事新加坡目前还未大规模开展而且经济发展需要的生产或服务的企业,或从事良好发展前景的生产或服务的企业可以申请“先锋企业”资格。
(5)发展和扩展奖励。从政府规定之日起,一定基数以上的公司可享受5%-15%的公司所得税率,为期10年,最长可延长到20年。此项政策主要是为鼓励企业不断增加在高新技术和高附加值领域的投资,并提升设备和营运水平。
(6)服务出口企业奖励。从政府规定之日起,向非新加坡居民或在新加坡没有常设机构的公司或个人提供与海外项目有关的符合条件的服务的公司,其符合条件的服务收入的90%可享受10年的免征所得税待遇,最长可延长到20年。
(7)区域/国际总部计划。将区域总部(RHQ)或国际总部(IHQ)设在新加坡的跨国公司,可适用较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区域总部为15%,期限为3-5年;国际总部为10%或更低,期限为5-20年。企业发展局可根据公司规模和对新加坡贡献为企业量身定做优惠配套。
(8)国际船运企业优惠。拥有或运营新加坡船只或外国船只的国际航运公司,可以申请10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最长期限可延长到30年。此类优惠项目由新加坡海运管理局(MPA)负责评估。
(9)金融和财务中心奖励。由新加坡经济发展局审批,此计划是为鼓励企业在新加坡设立金融与资金管理中心(FTC),并鼓励企业提高资金管理能力,立足新加坡开展战略金融和资金管理业务。符合条件企业的资金管理所产生的收费、利息、股息等收益享受5-10年减至8%的优惠税率。偿还给银行及受承认网络公司(供FTC活动用途)贷款的利息付款可豁免预扣税。
(10)研发业务优惠。为鼓励企业加大研发力度,新加坡政府规定,自2009估税年度起,企业在新加坡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最多150%的扣除,并对从事研发业务的企业每年给予一定金额的研发资金补助。
(11)金融部门激励计划。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审批,该项计划旨在鼓励新加坡境内高增长和高附加值的金融业务的发展。来自债券市场,衍生品市场,股票市场和信贷联合企业等服务和交易等高增长、高附加值业务的收入可以按5%征税,财务活动的范围将有资格享受12%的税率。税收激励期可能持续5年、7年或10年,但须符合某些条件。
(12)起步公司税收优惠。新加坡企业发展局推出了起步公司税收优惠计划。新成立的公司享有减免税,在成立后的首3个纳税年度,新公司最先赚取的应纳税的30万新元可免税。
此外,新加坡还对部分金融业务、海外保险业务、风险投资、海事企业等行业给予一定的所得税优惠或资金扶持。
3.限制领域:
从监管的角度看,在新加坡进行商业活动总体上是十分自由的,对外资无一般性要求或义务,绝大多数产业领域对外资的股权比例等无限制性措施。但仍存在一些受管制的行业,包括银行和金融服务、保险、电信、广播、报纸、印刷、房地产、游戏等,对这些行业的投资需取得政府批准。在这些行业中,特定法律也可能对其设置外国股权限制、特殊许可或其他要求的规定。
(1)广播。根据《广播法令》,未经新加坡媒体发展管理局(简称“媒体局”)授予广播执照,任何人不得在或向新加坡提供任何受许可的广播服务。下列情形不得被授予或持有广播执照:如果公司中任何外方持有或控制不少于公司或其控股公司49%的股权或表决权;或对公司或其控股公司进项督导、控制或管理的所有或多数人由任何外方任命或习惯于按照任何外方的指示行事。除非媒体局另行批准,则当另论。
(2)印刷媒体。在《报业和印刷法令》下,仅有报业公司可在新加坡出版报刊。在每个报业公司中,所有董事均为新加坡人,且有2个类别的股份,分别为管理股和普通股。管理股仅可向由媒体局授予书面批准的新加坡公民或公司发行或转让。
(3)法律服务。外国律师事务所允许在或从新加坡提供他们有能力提供的所有法律执业领域中与外国法律相关的法律服务,但是不允许雇用有新加坡执业资格的律师或通过某些类别的注册律师提供与新加坡法律相关、超出国际商业仲裁范围或有关新加坡国际商业法庭的法律服务。
但是,一家合格外国律师事务所,作为获得合格法律执业执照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允许在或从新加坡提供合格外国律师事务所有能力提供的所有法律执业领域中与外国法律相关的法律服务,及在所有法律领域与新加坡法律相关的法律服务,但是当地的诉讼和一般性执业除外,例如通过有新加坡执业资格的律师或拥有外国执业证书的外国律师提供零售转让、家事法及行政法的服务。
(4)住宅房地产。在《住宅房地产法令》下,未经新加坡土地管理局土地交易审批部门批准,外国人不能购买某些受限制的住宅房地产;这类受限制的住宅房地产包括空置住宅用地、有地住宅房地产、不是规划法令下经批准的公寓开发的分层有地住宅、店屋(非商业用途)、协会场所、礼拜场所及未在酒店业法令规定下登记的工人宿舍或服务公寓或寄宿公寓。
尽管如此,《住宅房地产法令》第31条允许住房开发商向住房管理署申请收购住宅房地产进行住房开发的资格证书。但是,住房管理署签发的资格证书将要求住房开发商在该住房开发项目内的单位竣工之日起2年内售出全部单位。
4.农业投资合作:
农业类用地,如农业技术园区、水产养殖场、苗圃、水培农场、农业研究应通过新加坡土地管理局进行投标。新加坡土地管理局是管理农业用地分配的国家机关。当其提供该等用地时,通过公开投标予以出售或短期租赁。
外资取得农业耕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需要经新加坡土地管理局批准。一般来说,外资参与农业投资合作时仅可依新加坡土地管理局或城市发展局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而且,在其处置、租赁或抵押该土地前需要取得新加坡土地管理局的批准。
一般来说,新加坡土地管理局会现场查看土地的状态和条件并查看该土地的租赁期是否存在任何违约。同时,投资方需要为该土地上所有建筑物和设施因火灾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投保并维持该保险,其保额通常应覆盖该土地的全部价值。
5.林业投资合作:
林地为国有土地。未来对任何林地的使用应依据《城市发展局总体规划》,且该林地的出售将由城市发展局、土地管理局、建屋发展局或裕廊镇管理局进行。
尽管木材销售本身在新加坡并不禁止,但新加坡政府一般不会进行木材出售。
1.投资方式:
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形式在新加坡开展业务活动:公司、分公司、代表处、合伙、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合伙以及独资经营。
2.外资并购:
根据当前新加坡法律,收购新加坡境内的非上市公司一般有两种方式:收购新加坡公司股权(“股份收购”)和收购新加坡公司业务。其中,业务收购模式下,法律要求收购方必须是新加坡境内注册的公司,即外国投资者不能以境外公司的身份直接对新加坡境内某公司进行业务收购,必须先在新加坡设立新的公司,然后再以新公司发起对目标企业的业务收购。关于收购兼并的主要手续及操作流程,并没有固定的格式与要求。建议企业在进行收购兼并之前,委托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公信度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相关的行业机构,就收购兼并目标的财务、法律、行业合规性等进行尽职调查,然后通过谈判双方初步确定该项目交易价格、支付方式及交割条件等关键内容,最后签署收购协议。完成收购后,14天内通知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相关企业信息变化。收购行为需遵守新加坡《公司法》《竞争法》《证券法》和《收购守则》等法律法规。
3.科技研发合作:
新加坡科技研究局负责科研机构和其他部门、企业间开展合作。目前,超过2000家企业从科技研究局的各种计划中受惠。
我们希望这篇推送能够帮助你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外商投资新加坡的限制,为未来的投资决策提供有力的支持。如果你需要了解更详细的新加坡投资事项,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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