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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以其开放的经济环境吸引全球投资者,尽管外商投资整体上未受严格限制,但近年来随着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引入及黑人经济赋权政策的推进,外商投资需留意特定行业的持股限制与审批要求,确保合规进入与运营。
南非通过包括银行、保险、广播和电信部门在内的部门法规来监管战略行业的外国直接投资。
1.银行业:
《银行法》(1990年)允许外国银行向审慎监管局(在南非储备银行管理内运作)提出申请,在南非当地设立代表处或分支机构。同意经营的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应满足有关资本充足率、风险管理和其他经营要求。外资银行在南非持有银行15%以上的股权应经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如果外资持股比例达到75%以上,该银行在南非当地的对外借贷比例须受到限制。
2.保险业:
《保险法》(2017年)规定,未根据该法在南非获得审慎监管局的适当许可,个人禁止进行保险业务。在南非直接或通过代理商或中介提供的再保险服务被认为是该国的保险业务。外国再保险人在南非从事保险业务,须获得该外国再保险人的许可,并在南非建立信托(以持有规定证券为目的)和代表处。劳合社的承销商在南非开展保险业务的要求与适用于外国再保险公司的要求相似,但劳合社的承销商无需在南非设立代表处。此外,要获得外国再保险公司或劳合社承销商分支机构的执照资格,申请人的拟议执照不得与准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或公共利益相抵触。
3.广播及电信业:
《电子通信法》(2005年)限制了对南非商业广播服务业的外国直接投资。外国直接投资者不得直接或间接对商业广播许可人进行控制,不得对商业广播许可持牌人拥有超过20%的经济权益、表决权股份或者实收资本权益。
2004年1月,南非《广义基础黑人经济振兴法案》生效,BEE政策(即黑人经济振兴政策)正式确立。2003年10月,财政部公布金融服务业BEE章程,规定2010年前黑人至少要拥有金融业资产的25%,其中至少有10%是直接控制,并对黑人和黑人妇女在各级管理层的应有比例等作了详尽规定。2007年初,农业、金融业、旅游业、建筑业和信息通信技术业的BEE章程也已获内阁批准,公布实施。当前,共有20个行业的BEE章程正在准备之中。BEE实施准则对BEE政策的各项指标和程序要求进行了细化,并明确了衡量BEE实施效果的记分卡7项指标的最终比例:股权转让20%、管理控制10%、就业平衡15%、技能发展15%、优惠采购20%、企业发展15%、社会经济发展5%。
根据南非《农业土地持有条例(草案)》的规定,外国投资者(自然人和法人)将不得在南非购买农业用地,只能进行长期租赁,租期不得超过50年。
文化领域相关法规包括《独立广播权限法案》《电子通信法》《南非独立通信管理局法案》等。南非政府对外资企业进入广电和平面媒体行业均有严格的限制,要求相关行业许可证的申请人必须是南非公民,或者要求主要经营地点的注册地为南非。在颁发广电行业许可证时,南非独立通信管理局须确保电子通信和广播服务的内容来自南非各大族群,并根据“ICT行业宪章”充分保障历史上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的权力。此外,为促进言论自由,该机构也可以限制个人广播许可的所有权或控制权。
外商在南非可以新设分支机构或设立当地公司,也可以入股、控股或收购当地企业。
1.外资并购:
外国公司根据南非《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南非企业进行并购。对在约翰内斯堡上市的南非企业收购,须符合特定的接管规则。根据具体情况不同,外资并购南非当地企业须获得监管部门的批准,其中包括:竞争委员会、竞争仲裁庭、接管规则小组、约翰内斯堡证券交易所、南非储备银行以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并购规模不同,并购需要经南非反垄断监管部门和竞争监管部门的批准。此外,南非黑人经济振兴政策(BEE)对公司中黑人占股比例等有一定要求。
2.科技研发合作的规定:
《南非2019科技创新白皮书》提出,发挥跨国公司创新示范引领作用,通过公司合作形式实现技术转移,鼓励南非实体企业在大数据、人工智能、公共卫生、低碳经济、信息通信等领域开展国际技术研发合作,在非盟《2063年议程》框架下,加大与非洲各国科技创新投资合作力度。《白皮书》提出未来10年国内研发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5%的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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