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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亚投资 | 泰国外商投资限制

发布时间:2024-10-17
来源:盈天海外咨询
浏览次数:12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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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作为东南亚重要的经济体之一,以其独特的地理位置、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稳定的发展环境吸引着全球投资者的目光。然而,在鼓励外资流入的同时,泰国政府也实施了一系列外商投资限制政策,以确保国家经济安全与产业均衡发展。













外资优惠政策

泰国《投资促进法》(简称“BOI法案”)和《东部特别经济开发区法案》(简称“EEC法案”)鼓励当地和外商在泰国进行投资活动,并就促进项目提供税收和非税收类的优惠政策。

1.BOI优惠政策:


投资促进委员会(BOI)是掌管泰国投资促进政策的政府职能部门,直属泰国总理领导和管辖。该职能部门为当地和外商投资者提供税收和非税收两个方面的投资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包括:

(1)豁免5至8年的企业所得税(CIT)和进口税;

(2)减少50%的企业所得税和进口税长达5年。

非税收优惠政策包括:

(1)外籍投资商持股超过49%的促进企业可以获得土地所有权;

(2)有权长期雇用外国雇员,签证和工作许可证的要求较少;

(3)外国投资者有权获得促进企业的49%以上股权。

2.EEC优惠政策:


东部经济走廊特区(EEC)覆盖泰国东海岸3个府:北柳府、春武里府和罗勇府。特区获批的投资项目将获得特殊的税收和非税收激励措施。EEC特区获批的投资项目将获得比一般的BOI项目更大力度的优惠政策。比如,外商投资者可以持有本特区投资项目公司的100%的股份;可以获得土地所有权;以及可以获得为期五十年的土地租赁权,并可在此基础上再续租49年。

投资行业的规定

1.因特殊理由禁止外国人投资的行业:


包括:报业、广播电台、电视台;种稻、旱地种植、果园种植;牧业;林业、原木加工;在泰国领海、泰国专属经济区的捕鱼;泰国药材炮制;涉及泰国古董或具有历史价值之文物的经营和拍卖;佛像、钵盂制作或铸造;土地交易等。

2.须经商业部长批准的行业:


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稳定或对艺术文化、风俗习惯、民间手工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投资业务,须经商业部长根据内阁的决定批准后外国投资者方可从事的行业:

(1)涉及国家安全稳定的投资业务,包括生产、销售、修理枪械、子弹、火药、爆炸物及其有关配件,武器、军用船、飞机、车辆,一切战用设备的机件设备或有关配件;国内陆上、水上、空中等运输业,包括国内航空业。

(2)对艺术文化、风俗习惯、民间手工业、自然资料、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投资业务,包括泰国传统工艺品的古董、艺术品买卖,木雕制造,养蚕、泰丝生产、泰绸织造、泰绸花纹印制,泰国民族乐器制造,金器、银器、乌银镶嵌器、镶石金器、漆器制造,涉及泰国传统工艺的盘器、碗器、陶器制造。

(3)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投资业务,包括蔗糖生产,海盐、矿盐生产,石盐生产,采矿业、石头爆破或碎石加工,家具、木材加工等。

3.本国人对外国人未具竞争能力的投资业务:


外国人须获得外国人经商委员会的批准并由商业部商业发展厅厅长签发许可证后方可经营该类行业:碾米业、米粉和其他植物粉加工;水产养殖业;营造林木的开发与经营;胶合板、饰面板、刨木板、硬木板制造;石灰生产;会计、法律、建筑、工程服务业;工程建设,但不包含:

(1)外国人投入的最低资本在5亿泰铢以上的公共基本设施建设、运用新型机械设备、特种技术和专业管理的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建设。

(2)部级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中介或代理业务,但不包含:

 ①证券交易中介或代理、农产品期货交易、有价证券买卖业务;

 ②为联营企业的生产、服务需要提供买卖、采购、寻求服务的中介或代理业务;

 ③为外国人投入最低资本1亿泰铢以上的、行销国内产品或进口产品的国际贸易企业提供买卖、采购、推销、寻求国内外市场的中介或代理业务;拍卖业,但不包含:

a)国际性拍卖业,其拍卖标的物不涉及具有泰国传统工艺、考古或历史价值的古董、古物、艺术品之拍卖;

b)部级法规规定的其他拍卖;法律未有明文禁止涉及地方特产或农产品的国际贸易;最低资本总额低于1亿泰铢的百货零售业、最低资本少于2500万泰铢的商店;最低资本少于100万泰铢的商品批发业;宣传广告业;旅店业,不含旅店管理;旅游业;餐饮业;植物新品种开发和品种改良;除部级法规规定的服务业以外的其他服务业等。

外国人除需经商业部长根据内阁决议批准外,还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方可从事上述第二类规定的行业:一是泰籍人或按照本法规定的非外国法人所持的股份不少于外国法人公司资本的40%(除非有适当原因,商业部长根据内阁的批准可以放宽上述持股比例,但最低不得低于25%);二是泰国人所占的董事职位不少于2/5。

对上述属于外商经营企业法所规定的须得到允许方可进行投资的二、三类行业,外国人在泰国开始商业经营的最低投资额不得少于300万泰铢,其他行业最低不少于200万泰铢,并且不得低于开始商业经营后头三年的预计平均年度运营支出的25%。最低投资额对在泰国注册的法人来说是指注册资本,对未在泰国注册的外国投资者或法人来说是指来泰经商所汇入的外汇。如果外国人属于《投资促进法》《工业园管理条例》或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可享受投资优惠或得到经营许可的投资者,则可以从事第二、三类中规定的某些行业。

4.资格管理:


根据泰国《投资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在泰国获得投资优惠的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泰铢以上(不包括土地费和流动资金),自规定投产营业之日起2年内必须获得ISO9000或ISO14000国际质量标准或其他相当的国际标准的认证,否则其免企业所得税期限将被减去1年。具体审批标准如下:

(1)投资额不超过5亿泰铢(不包括土地费和流动资金)的项目,产品增加值必须不低于销售收入的20%,但电子产品及其配件、农产品加工和投资促进委员会特别批准的项目除外;新投资项目的负债与注册资本之比不得超过3:1;投资项目必须使用先进生产技术和新机械设备,若需使用旧机器,其效率必须经过权威机构的验证,并获得投资促进委员会的准许;必须有足够的环境保护措施,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投资促进委员会将着重审核其工厂设立地点及其污染处理方法。

(2)投资额在7.5亿泰铢以上(不包括土地费和流动资金)的项目,除按上述规定执行外,尚需按投资促进委员会的规定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

5.股权限制:


对以下行业的投资,泰国籍投资者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1%:农业、畜牧业、渔业、勘探与采矿业和1999年颁布的《外籍人经商法》附录第一类行业中的服务行业。

6.外资参与当地农业投资合作的规定:


泰国严格禁止外资进入农业投资领域,不允许外资获得农业耕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

7.外资参与当地林业投资合作的规定:


泰国严格禁止外资进入林业投资领域,不允许外资获得林业耕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

8.外资公司参与当地证券交易规定:


泰国没有关于外资公司参与当地证券交易的特殊规定。在泰国注册成立的外资公司参与证券交易与本土公司享有同等待遇。


投资方式的规定

1.股权投资:


外籍人对泰国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方式可分为以下两类:一是按照泰国法律在泰国注册为某种法人实体,具体形式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私人有限公司和公众有限公司等;二是成立合资公司,通常指一些自然人或法人根据协议为从事某项商业活动而组建的实体。根据泰国《民商法典》,合资公司不是法人实体,但是根据《税法典》,合资公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被视为单一实体。

2.上市:


泰国法律规定,只有公众有限公司才有资格申请登记加入证券交易市场。根据1992年颁布的《公众有限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公司可以转为公众有限公司。泰国没有关于外资公司在泰国上市的特殊限制,在泰国注册成立的公众有限公司,符合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股票交易所(SET)的有关规定,即可申请上市。

3.收购:


泰国没有关于跨国并购的专门法律法规,规范收购行为的法律法规包括《民商法典》《公众有限公司法》和1992年颁布的《证券交易法》。收购行为通常有全资并购、股票收购和资产收购三种方式。收购私人有限公司,须符合《民商法典》有关规定。收购上市公司,须符合《证券交易法》和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4.并购流程:


根据泰国法律,关于外资在泰国开展收购、并购的主要程序如下:

(1)掌握初步信息(前期了解企业股权结构和资产负债状况,评估拟并购股票或资产的价格及企业用工情况、各类许可证所有情况等);

(2)发出求购意向书(内容要点包括说明拟并购股票或资产的价格,要求进行法律、财务、税务、生产等方面尽职调查等);

(3)法律尽职调查(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雇员情况、资产负债状况、各类许可取得情况、环保状况、知识产权状况、争端诉讼情况等);

(4)掌握股权或者资产并购的要点(如收购后股权及股东的安排、股票过户细节等,资产并购中关于外籍人拥有土地的限制性规定等);

(5)签署股权或资产收购协议。在泰国开展外资并购的咨询机构包括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BOI)、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及各专业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

5.安全审查:


泰国没有专门针对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及国有企业投资并购方面的法律规定,外来投资者只要不违反泰国《外籍人经商法》对于外籍人禁止或限制投资的有关规定,即可按《民商法典》《公众有限公司法》和《证券交易法》有关规定在泰国开展投资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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