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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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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劳动者经常不能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该情形应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关于工作完成情况的评估标准确定。
工作完成情况的评估规章由用人单位制定,但对于有基层工会组织的单位,应征求基层工会的意见;
(2)劳动者患病或因工受伤,对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已连续治疗 12 个月;
对于签订期限为 12 个月至 36 个月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已连续治疗 6 个月;对于签订期限不足 12 个月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已治疗超过合同期限的一半,但劳动能力尚未恢复。 当劳动者的健康恢复后,用人单位应考虑继续与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3)因自然灾害、火灾、危险传染病、敌对行动或应有权国家机关的要求搬迁、缩小生产经营规模,用人单位已采取一切补救措施,但仍不得不裁减工作岗位;
(4)劳动者自劳动合同中止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15 日内未到工作场所上班。
(5)劳动者达到劳动法第 169 条规定的退休年龄,除非另有约定;
(6)劳动者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 5 个工作日以上;
(7)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未按劳动法第 16 条第 2 款的规定如实提供信息,影响了用人单位的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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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
提前通知期限
用人单位在单方面解除本节第 1 款 a、b、c、e 和 g 项规定的劳动合同时,应提前通知劳动者,具体如下:
· 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至少提前 45 天;
· 对于期限为 12 个月至 36 个月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至少提前 30 天;
· 对于期限低于 12 个月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本条第 1 款 b 项规定的情形,至少提前 3 个工作日;
· 对于某些特殊行业、职业和工作,提前通知期限按照政府的规定执行(第145/2020/NĐ-CP 号法令第 7 条)。
· 用人单位在单方面解除本节第 1 款 d 和 f 项规定的劳动合同时,无需提前通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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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 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患职业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但属于本指南第一部分第 1 点 b 项规定的情形除外
· 劳动者正在休年休假、事假或者其他经用人单位同意的假期。
·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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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义务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对劳动者承担下列义务:
· 应当恢复劳动者的工作,按照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工作已经不存在,但劳动者仍然希望继续工作,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 应当补发劳动者在未工作期间的工资,并补缴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 还应当额外支付劳动者至少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 违反上述第一部分第 2 款关于提前通知期限的规定,应支付相当于劳动合同中未提前通知天数的工资。
· 被重新录用后,劳动者应将已从用人单位处领取的失业补助金和失业救济金退还给用人单位。
2、劳动者不愿继续工作的,除本条第 1 款规定的应付款项外,用人单位还应按照本文件第三部分的规定支付遣散费,以终止劳动合同。
3、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重新录用劳动者,而劳动者同意,除用人单位应按照本条第 1 款规定支付的款项和本文件第三部分规定的遣散费外,双方还应协商额外的赔偿金,但至少相当于劳动合同中两个月的工资,以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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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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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况可享受离职补贴
当劳动合同在以下情况下终止时,雇主有责任向已为其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或以上的劳动者支付离职补贴:
· 劳动合同到期,但劳动法第 177 条第 4 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 已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
·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者被判处有期徒刑,但未被判处缓刑或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 328 条第 5 款规定的释放情形,被判处死刑,或根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被禁止从事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工作;
· 劳动者死亡;被法院宣告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失踪或死亡;
· 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第 35 条的规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 雇主根据上述第一节的规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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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况不享受离职补贴
· 劳动者符合劳动法第 169 条和关于社会保险的法律规定的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 劳动者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 5 个工作日以上,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包括自然灾害、火灾、本人或直系亲属患病并有权责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以及劳动规章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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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补贴的金额
每工作一年,发给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离职补贴。
计算离职补贴的工资为劳动者离职前连续 6 个月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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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离职补贴的工作时间
计算离职补贴的工作时间为劳动者为雇主实际工作的总时间,减去劳动者已按照失业保险法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时间,以及雇主已支付离职补贴和失业补贴的工作时间,其中:
· 劳动者为雇主实际工作的总时间包括:
(1)劳动者直接工作的时间;
(2)试用期;
(3)雇主派去学习的时间;
(4)按照社会保险法律规定享受病假、产假的时间;
(5)因工伤、职业病需要治疗、康复并由雇主按照劳动安全卫生法律规定支付工资的时间;
(6)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公民义务并由雇主支付工资的时间;
(7)非因劳动者过错停工的时间;
(8)每周休息日、带薪休假;
(9)按照劳动法第 176 条第 2 款、第 3 款规定履行职工代表组织任务的时间;
(10)以及按照劳动法第 128 条规定被停职的时间。
· 劳动者参加失业保险的时间包括:
劳动者已按照法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时间,以及按照法律规定不属于参加失业保险范围但雇主已随同劳动者工资支付相当于雇主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金额的款项的时间。
· 劳动者计算离职补贴的工作时间按年计算(满 12 个月);不足 6 个月的零星月份按 1/2 年计算,超过 6 个月的按 1 年计算。
例如:员工 A 于 2023 年 1 月 1 日开始在 B 公司试用;2023 年 3 月 1 日,A 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同时 A 开始缴纳失业保险。2024 年 6 月 30 日,A 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停止缴纳失业保险。在这种情况下:
A 计算离职补贴的工作时间 = 18 个月(总工作时间)- 16 个月(缴纳失业保险的时间)= 2 个月 => 未达到计算离职补贴的工作时间。
因此,尽管 A 属于可以享受离职补贴的情况和对象,但由于 A 计算离职补贴的工作时间不足 12 个月,B 公司没有义务向 A 支付离职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