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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是出口国的特定机构出具的证明其出口货物为该国家(或地区)原产的一种证明文件。原产地证在国际贸易中扮演不可或缺的角色,可以理解为“贸易商品的护照”,除了用来证明其原产地之外,也可作为关税税率的计算、贸易数据统计、反倾销反补贴的依据。
在以下情况下为原产于越南出口到世界其他国家的货物签发的C/O类型:
进口国没有普惠制优惠制度;
进口国有普惠制制度但不允许越南享受;
进口国有普惠制优惠制度,允许越南享受该制度的优惠,但出口货物不符合该制度规定的标准。
根据2019年8月越南工业贸易部发布的原产地证的标准,要符合越南制造的产品(Made in Vietnam),需符合以下其中一种条件:
1、原材料来自越南,包括农产品或矿产等。
2、原材料或半成品从他国进口,并在越南进行加工或制造,需从本质上将其改变并增值。
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其一即可,中国企业在越南大多是设立的来料加工再出口企业,属于第2种,那么如何评价产品从本质上改变并增值呢?一般有两个评价指标:
(1)税号变更(CTC),即原材料或半成品与产出的商品,他们的海关编码HS重叠率不能过高,一般需要有2到6位数的变化,才能符合原产地证的条件。
(2)本地加工产生的增值成分(LVC),一般本地加工增值成分需超过30%,才能符合原产地证的条件,比例计算方式如下:
直接法:(原材料成本+直接人工成本+间接成本+其他成本+利润)/FOB价格*100%
间接法:(FOB价格-非原始材料的价值)/FOB价格*100%
原材料成本:材料采购相关的费用、运费和保险等。
直接人工成本:生产过程相关的工资、奖金和福利等。
间接成本:生产过程相关的间接成本,包括建筑物保险、工厂设备租金、建筑物维护、折旧、修理、税收、保险、专利使用费等。
其他成本:是指将货物放入船舶或其他出口运输工具所产生的成本,包括国内运输成本、仓储、港口装卸、代理服务费等。
1.原产货物的标准:
本令第六条第一款所称纯原产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原产国家或者地区:
(1)在该国家或地区收获的农作物和植物产品。
(2)在该国家或地区出生和饲养的活体动物。
(3)本条第 2 款中提到的活体动物产品。
(4)在该国家或地区通过狩猎、诱捕、捕鱼、耕作、采集或狩猎获得的产品。
(5)该国家或领土内从土壤、水域、海底及其下提取或获得的、且未在本条第1至4款中明确列出的矿物质和天然物质。
(6)这些产品是从某国家或地区领海之外的水域、海底及其下方获取的,前提是相关国家或地区依据国际法享有在该特定水域、海底及其下方进行开采活动的权利。
(7)由在该国注册并被授权悬挂其国旗的船只从公海捕捞的渔产品和其他海鲜。
(8)在本条第七款所述的情况下,那些在船上加工或生产的产品需在该国家或地区进行注册,并具备资格悬挂该国家或地区的国旗。
(9)这些物品在该国家或地区已失去原有功能,无法修复,只能丢弃、作为原材料使用或回收。
(10)在该国家或地区从本条第 1 款至第 9 款所述产品获得或生产的货物。
2.简单加工:
以下8种加工步骤被认为是简单加工。在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时,这些简单加工步骤通常不会被考虑在内,因为它们并没有显著改变货物的本质或增加其价值。如果一个货物只经过了这些简单加工步骤之一或几个步骤的组合,并且这些步骤是在一个国家进行的,那么该国不会被视为该货物的原产地。
货物在运输、储存过程中的保存工作(通风、摊铺、干燥、冷却、盐浸泡、硫磺熏蒸或添加其他添加剂、清除破损部位损坏等类似工作)
除尘、筛选、挑选、分类(包括堆放)、清洁、喷漆、分件等任务
改变包装、拆装货物;装瓶、瓶、、包装、袋、盒等简单包装作业
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粘贴商标、标签、吊牌或类似的识别标志
产品的简单混合(无论是相同类型还是不同类型)
简单组装产品部件即可创建完整的产品
本条第一款至第六款所列两种以上的组合
宰杀动物
3.微量原则:
(1)对于不符合税则归类变更且税号不属于第50章到第63章之间的货物(纺织品的HS编码通常在第50章至第63章之间),如果制作这些货物时使用的不是越南本地原产的材料,且这些材料价值占整个货物价值(按照FOB算,也就是货物离开出口国前的价格)的15%或更少,那么这个货物仍然可以被当作是越南原产。
(2) 对于不符合税则归类变更且税号属于第50章到第63章的货物。以下两个条件满足其中一个就可以:
不是越南生产的原材料的重量占整个商品总重量的15%或以下;
不是越南本地生产的原材料的价值占整个商品离岸价(FOB)的15%或以下。如果满足这两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那么这个货物可以被视为越南原产。
4.间接因素:
在制造产品的过程中,有些因素虽然参与了生产、检验或测试,但它们并不直接成为产品的一部分,这些因素被称为“间接因素”。这些间接因素可能包括燃料和能源、工具模具、安全设备等,它们对于维护生产车间的正常运作或与生产活动相关的设备操作是必要的。然而,在判定一个产品的原产地时,这些因素通常不会被考虑进去。原产地的判定主要关注的是直接构成产品的原材料和在该地进行的主要加工或制造过程。间接因素虽然对生产过程有重要贡献,但由于它们并不直接构成产品的物质成分,因此在确定产品的原产地时通常会被忽略。
发证机构:越南商会VCCI及授权分支机构。
受理申请时间:
上午 7:30 a.m. - 11:00 a.m.,
下午 1:30 p.m. - 4:00 p.m.
文件返还时间:
上午 8:00 a.m. - 11:30 a.m.,
下午 2:00 p.m. - 4:30 p.m.
(1)准备步骤:
确定出口产品是否符合获取原产地证条件;
确定出口产品HS编码;
确定进口国家是否与越南或东盟签署自由贸易协定或给予越南普惠制待遇。若是请继续第四步;
检查此产品是否属于简单加工工序清单内。若是,此产品照规定不能获得原产地证;若否继续第五步;
比较、选择能享有最大关税优惠的原产地证类;
对照产品是否满足相应产地证规定;
如果出口产品未满足第六步的产地证规定,可对照运用以下特殊条款:双边累计规定、区域累计规定、其他累计规定。
(2)注册商人或企业资料。
(3)准备申请原产地证资料。
(4)通过VCCI网站上申请原产地证。
要求签发 C/O 表 B 的档案包括:
签发C/O表格B的申请完整且有效;
B表格记录表;
相应的C/OB表格已填写完毕;
已办理完海关手续的报关单复印件(加盖企业真实印章)。出口货物依照法律规定不需要申报报关单的,不再需要提供报关单复印件;
商业发票复印件(加盖贸易商印章);
提单副本或同等运输单据的副本(加盖贸易商的原始印章)(如果贸易商没有提单);
需详细声明输入材料的HS编码与输出产品的HS编码,包括用于转换商品编码的标准或特定加工阶段所遵循的准则;
商品生产流程复印件(原件加盖贸易商印章);
若生产过程中使用了进口的原材料和辅料,则需要提供这些进口材料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复印件,并加盖贸易商的印章作为证明;
使用越南国产原料、辅料时,需提供销售合同或购销增值税发票的复印件,并确保其上加盖了相关印章。若无法提供销售合同或发票,则需要得到卖方或当地政府的确认证明;
出口许可证(如有);
其他必要的文件和凭证。
C/O 表格 B必须使用英文并打印。申报内容须与已完成海关手续的报关单、提单、商业发票以及(如需检验)原产地检验记录等单证保持完全一致。
C/O Form B申报具体内容如下:
第1栏:申报越南出口商的名称、地址和国家(越南)。
第2栏:申报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和国家。如果收到指定的货物,将声明为 TO ORDER 或 TO ORDER OF,与提单及其他有效提货单据一致。
第3栏:运输声明(尽可能详细),例如运输方式、运输工具名称、编号和行程符号、行程(出口门、最终收货边界)、编号和提单日期。
例如:
海运:BACH DANG V.03
出发地:胡志明市
目的地 :汉堡
提单号:1234
日期:2019 年 4 月 10 日
注:第 3 格中的最终接收边境口岸和第 2 格中的收货人(指定)必须位于同一进口国(第 10 格)。
第 4 栏:签发 C/O 表格 B 的主管当局的名称、地址、国家/地区。具体而言,VCCI HCM 分公司签发的 C/O 声明:
越南工商会胡志明市分会
171 Vo Thi Sau Str., 第三区, 胡志明市, 越南
电话:84.8.9326498, 84.8.9325989, 84.8.9325698
传真 84.8.9325472
电子邮件:vcci-hcm@hcm.vnn.vn
第 5 栏:签发 C/O 表 B 的机构的注释。通常包括以下注释:
装运日期后签发的 C/O:印章“追溯签发”通知
因丢失原件而签发副本:C/O No. 的原件 日期 丢失,并在副本 C/O 表上盖章“重复” 。
如果重新签发 C/O 表格 B(全部或部分)但未返还原始 C/O,则签发替换 C/O:替换 C/O 编号日期。
第六栏:申报集装箱品牌、数量、类型(如有);产品名称和描述。
在第 6 栏:出口商品报关单号中明确注明出口报关单的编号和日期(如果有)日期 。若报关人与发货人不同,须注明报关人:DECLARED BY 。
在方框 6 中清楚注明出口许可证的编号和日期(如果有):出口许可证号。 日期。
注:- 如果确定,请申报集装箱号、封条号(续/封条号..)。
申报具体名称并清楚描述货物。请勿对GENERAL MERCHANDISE(普通商品)等商品进行虚假申报或不明确申报。和其他商品(……和其他商品)等。
第7栏:申报货物的原始重量或其他数量。
第6栏和第7栏必须直接申报每种货物的名称和重量(或数量)。
如产品名称和描述较多,可在下一页申报,每页必须在第6栏下角清楚地申报页码(例如:第1/3页)。
在申报货物名称和描述末尾的第 6 和 7 格中划线;货物的重量(或数量),然后以数字(TOTAL)和文字(SAY TOTAL)清楚地说明整批货物的总重量(或数量)。
第 8 栏:申报发票号码和日期。出口货物无发票的,必须注明原因。
第 9 栏:声明 C/O 表 B 的签发地点和日期。
请注意C/O提交日期和C/O签发时间规定,以准确申报C/O签发日期。如果实际 C/O 签发日期不是此日期,请勿将 C/O 签发日期记录为规定的工作日、装运日期或其他日期。
除了用文字声明月份的情况(四月、五月……)外,声明日期的格式一致为 dd/mm/yyyy。
C/O 表格 B 的签发日期等于或晚于 C/O 上申报的文件(如发票、出口报关单、出口许可证等)的日期。
第10栏:在(进口国)上方申报货物出口到的国家(进口国)。
声明地点、签署日期以及授权签署人(越南出口商)的签署。
注意:签署日期须早于或等于C/O表格B签发日期,且与其他文件日期相符。企业授权签字人须为负责人或经其授权者。签名需手写,并清晰加盖职务、公司、姓名印章。
C/O 必须使用正确的形式;申报表必须按规定填写并填写在正确的方框内,干净、清晰、不得涂改。
原产地证书 FORM E:
原产地证书Form E(简称CO form E)是基于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ACFTA)签发的文件,它正式确认货物原产于协议内的成员国,并因此享有ACFTA项下的各项优惠政策。该框架协议,即《ACFTA框架协议》,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在2002年11月4日于柬埔寨金边共同签署的。
原产地证明FORM D:
C/O表格D是专为出口至东盟(ASEAN)地区并符合《东盟贸易区协定》(ATIGA)优惠关税条件的货物所设计。凭借此证书,进口商能够在进口时享受到优惠的进口税率,通常情况下税率为0%,这大大促进了区域内的贸易流通。因此,向东盟出口时,进口商常要求出口商提供此C/O,促进了东盟内部贸易。
原产地证书FORM A:
C/O Form A 是典型的 C/O 类型,根据表格背面所列国家的普惠制 (GSP) 签发。凭此C/O,出口货物将享受进口国普惠制优惠税率。
CPTPP原产地证书:
在《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框架下,越南出口至其成员国的商品将获得专门的CPTPP原产地证书,这是一种优惠的原产地证明(C/O)。持有这一证书的货物,将享有CPTPP成员国政府间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所规定的货物贸易协定中的优惠政策,从而进一步促进越南与CPTPP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往来。
(1)对于首次申请 C/O 的企业,可以登录(工贸部Ecosys.gov.vn)或(越南工商会Comis.covcci.com.vn),在工贸部或工商会的 C/O Web 网站上注册其账户,该申报表与企业希望申请的 C/O 表格对应。例如,企业希望申请 C/O FORM D 出口到泰国,则在工贸部 C/O Web 申报表上注册账户。
注册交易者记录所需的信息:企业注册信息,公司标志,公司印章形象,业务类型,主要出口产品,业务人员信息,分支机构、代表处(如果有)等等。
在注册数字签名 + C/O 申报账户 + 商人建档后,企业需要经主管部门(工贸部或 VCCI)批准,允许企业申报 C/O 并准备 C/O 申请。
(2)对于已注册 C/O 声明帐户的企业,申请货物原产地证书可能需要:BCT 或 VCCI 网站上的 C/O 声明,C/O 申请,出口报关单,商品发票,装箱单,货物原产地标准清单,证明货物有资格根据申报原产地标准签发原产地证书的文件,生产工艺说明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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